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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104.07.01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4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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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8     條
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兼任之;
另由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指派現職人員若干人,協助執行會務,並得視
業務需要聘用一人至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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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