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111.12.01金管銀控字第1110273753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1     條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有發生當然解任情事時,當事人應立即通知金融控股
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於知其負責人有當然解任事由後應即主動處理,並向主管機
關申報及通知經濟部廢止或撤銷其相關登記事項。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