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111.12.01金管銀控字第1110273753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7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二日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一及第九條第二項至第
四項,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但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
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