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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經營危機處理原則(097.02.12金管銀(一)字第0971000009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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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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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其他
 (一) 農、漁會信用部發生經營危機時,依據農會法、漁會法之規定,各
      級農政機關係法定主管機關,而財政機關僅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各農政機關應本於職權,積極參與處理。
 (二) 檢調單位就相關事項,應本偵查不公開之原則處理,避免引發市場
      恐慌。
 (三) 其他機關如入出境管理機關、土地登記機關、辦理財產總歸戶機關
      及司法警察機關等,對受委託辦理事項,應儘速配合。
 (四) 發生經營危機機構所屬各公會或團體,應立即召集會議,研商協助
      處理危機之具體方案,並指派高層人員參與危機處理。
 (五) 對於參與處理經營危機事件人員,除故意或有重大過失外,其人身
      安全、名譽權、工作權及有關權益,應受尊重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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