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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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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3     條
為加強銀行內部牽制藉以防止弊端之發生,銀行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各
銀行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
月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行查核。但已辦理一般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或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已辦理一般業務查核、金融檢查機關已辦理一
般業務檢查或遵守法令事項自行評估之月份,該月得免辦理專案自行查核
。
各銀行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辦理自行查核,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非
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先保密。
前項自行查核報告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查核報告及相關資料至少留
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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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