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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090.07.24台財融(一)字第90749061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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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5     條
定期存款中途解約者,得採存款銀行「牌告利率固定計息」之存款,依單
利,按其實際存款期間牌告利率八折計息,或由銀行與存戶依公平原則約
定之。
前項牌告利率,以存入當日之牌告利率為準,但採「牌告利率機動計息」
之存款,在實際存款期間內,如遇存款銀行牌告利率調整,應同時改按新
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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