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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111.12.29金管銀外字第1110273987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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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2     條
主管機關得命外國銀行分行提出其總行之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報告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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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