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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086.05.14台財融字第86621820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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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3     條
新設社或存續社得經營消滅社原有業務項目。
消滅社原經主管機關停止或限制部分業務處分者,原處分不及於合併後之
新設社或存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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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