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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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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9     條
信用合作社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出
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並轉呈中
央主管機關,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核之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
結果。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翔實提供相關資料與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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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