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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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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0     條
(大股東股權變更情形之申報)
票券金融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票券金融公司已發行有表決 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其上月份持股之變動 情形通知公司;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 定之機構申報。 前項規定之人持有之股份,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 者在內。 第一項之股票經設定質權者,出質人應即通知公司;公司應於其質權設定 後五日內,將其出質情形,向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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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