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40     條
(投資之管理)
票券金融公司不得投資於其他企業。但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或金融政 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於金融相關事業、與其業務密切關聯之企業或於 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者,不在此限;其投資之對象、限額、管 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種類、限額、管理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票券金融公司對自用不動產之投資,不得超過其於投資該項不動產時淨值 之百分之三十。 票券金融公司不得投資非自用不動產。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營業所在地不動產主要部分為自用者。 二、為短期內自用需要而預購者。 三、原有不動產就地重建主要部分為自用者。 票券金融公司依前項但書規定投資非自用不動產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 之百分之十,且與自用不動產投資合計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於投資該項 不動產時淨值之百分之三十。 票券金融公司與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與本公司負 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與本公司負責人之利害關係人為不動產交易時 ,須合於營業常規,並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 分之三以上同意。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