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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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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6     條
(缺失或改善情形之提報及追蹤)
票券商對於主管機關對其缺失所為之處分或命其改善事項,應即研提具體 改善措施,並將已執行情形或預計執行事項,提報董事會。 前項會議應通知監察人列席,並責其追蹤考核。 前二條及前二項規定,於第七條第一項之機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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