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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100.11.02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392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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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7     條
財政部對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是否具備本準則所定資格條件,得令票券金
融公司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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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