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票券金融公司向財政部申請核發股票上市或上櫃同意函,應檢具下列
資料:
(一) 申請上市最近三年度、上櫃最近二年度經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依據「會計師查核簽證金融業財務報表規則」、「會計師辦理公開
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
表規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及一般會計原則等,查核簽證之財務
報表及查核報告書。送件時間為七月份以後者,應加送當年上半年
度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
(二) 最近一個月內由申請公司出具經推薦證券商檢核符合上市或上櫃資
格條件之證明書。
(三) 會計師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實施要點
」暨「會計師執行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作業要點」
,對申請公司去年全年 (上半年提出申請者) 或去年下半年及今年
上半年 (下半年提出申請者) 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所出具之審
查報告及審查資料。
(四) 兩家以上推薦證券商出具之申請公司上市或上櫃評估報告。
(五) 申請公司及推薦證券商分別出具其對本申請案檢具之資料所載事項
無虛偽或隱匿情事之聲明書。
(六) 財政部八十六年九月十日台財融第八六六三三七五六號函所規定信
用評等機構出具之信用評等報告。
(七) 其他經財政部指定之資料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