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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範圍計算方法要點(112.02.17金管銀票字第1120270290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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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3   
三  合格自有資本總額,為第一類資本、合格第二類資本及合格第三類資
    本之合計數,其中合格第二類資本加計合格第三類資本以不超過第一
    類資本為限。
    前項所稱合格第二類資本及合格第三類資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支應信用風險所需之資本以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為限,且所使
      用第二類資本不得超過支應信用風險之第一類資本。
 (二) 用以支應市場風險之資本,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支應市場風險所需之資本中,須有第一類資本,第二類資本於支
        應信用風險後所餘者,得用以支應市場風險。
    (2) 第三類資本只能支應市場風險所需之資本,且第二類資本及第三
        類資本於支應市場風險時,兩者之合計數不得超過用以支應市場
        風險之第一類資本的百分之二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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