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票券金融公司基於下列意圖所持有之金融工具,應列屬交易簿之部位 : (一) 意圖從實際或預期買賣價差中賺取利潤所持有之部位。 (二) 意圖於從其他價格或利率變動中獲取利潤所持有之部位。 (三) 因從事經紀及自營業務所持有之部位。 (四) 為交易簿避險需要所持有之部位。 (五) 所有可逕自於預定額度內從事交易之部位。 非因前項意圖所持有金融工具之部位,應列屬銀行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