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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090.11.20台財融(四)字第0904000229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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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5     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核准設立、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自核准之日
起六個月內設立、遷移或裁撤,並於完成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票券金融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立、遷移或裁撤者,原核准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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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