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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090.11.23台財融(四)字第0904000253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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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1     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許可設立、遷移分公司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
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 (換) 發營業執照並開始營業。
逾期未開始營業或遷移者,應廢止其核准。
票券金融公司經許可裁撤分公司者,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繳銷營業執
照並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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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