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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090.11.23台財融(四)字第0904000253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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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6     條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因不可抗力事由,而需暫停營業者,於該事由發生之
日起三日內,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必要
時,得申請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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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