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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090.12.27台財融(四)字第0904000345號令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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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8     條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轉投資時,除應提出符合第五條及前條規定之自評表 (
格式如附表) 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
一、董事會會議紀錄。
二、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或金融政策之說明。
三、轉投資計畫書 (包括轉投資事業股東結構、經營團隊成員、業務範圍
    、業務之原則及方針、業務發展計畫、未來三年財務預測、投資效益
    可行性分析) 。
四、轉投資對票券金融公司未來整體營運發展策略之影響及績效評估。
五、對轉投資事業之管理及風險評估機制。
六、票券金融公司與轉投資事業或第三人間有關客戶資料之保密措施。
七、票券金融公司與轉投資事業間對業務經營有利益衝突事項、防止內線
    交易事項之內部規範。
八、票券金融公司與轉投資事業間符合常規交易之規範。
九、其他依轉投資事業特性應另行檢具之評估資料。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轉投資與票券金融公司業務密切關聯之企業,除應檢具
前項規定之書件外,並應提出申請轉投資事業與其業務密切關聯之具體說
明。
相關圖表: 附表、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轉投資自評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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