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同類交易對象,指同一票券商買賣相同交易天 期或發行期次,且信用評等等級相當之短期票券或債券。 前項所稱信用評等等級,指短期票券或債券債務人 (發行人、保證人或承 兌人) 或該特定債務之信用評等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