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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聯合信用卡循環信用實施綱要(098.03.31金管銀(四)字第09800043071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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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9     條
每月最低付款額-
持卡人每月最低付款額由發卡銀行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自行訂定之,但最
低不得少於全部未償還餘額之3%或新台幣壹仟元。
若持卡人全部未償還餘額超逾各該持卡人之信用額度,且超逾部份大於前
述每月最低付款額時,以超逾部份為每期最低付款額。若持卡人全部未償
還餘額未滿新台幣壹仟元時,以其全部未償還餘額為每月最低付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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