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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區性中小企業銀行國內分支機構跨縣市遷移原則及申請方式(096.03.03金管銀(四)字第0960004856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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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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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五之地區性中小企業銀行,得適用本部九十
    二年六月十日台財融 (一) 字第○九二八○一○八八九號令訂頒之「
    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有關「申請遷移國內分支機構,除
    遷入台北縣市及高雄市外,不受跨縣市及家數之限制,並自申請書件
    送達主管機關之次日起自動核准生效」規定,不受前開遷移家數及申
    請方式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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