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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00.09.07金管銀法字第1000031096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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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8     條
依本辦法規定為業務往來之臺灣地區金融機構,應每月將辦理情形彙報總
機構轉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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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