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私募特定人範圍投資說明書內容及轉讓限制準則(091.09.24台財融(四)字第0914000830號令訂定)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2     條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僅得對下列對象 (以下簡稱特定人) 進行受益證
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私募:
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
    法人、機構或基金。
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前項第二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