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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111.05.24金管銀法字第1110271407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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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     條
外國特殊目的公司除得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外,不得經營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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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