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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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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3     條
(分支機構之申請許可)
信託業增設分支機構時,應檢具分支機構營業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及營業執照。遷移或裁撤時,亦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銀行之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時,應檢具分支機構兼營信託業務計畫,申 請主管機關許可,並於分支機構之營業執照上載明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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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