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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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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59     條
(本法施行前銀行附設信託部換發營業執照之申請)
本法施行前經核准附設信託部之銀行,應自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依本法申 請換發營業執照,其原經營之業務不符本法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 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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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