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107.01.31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103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60     條
(本法施行前依信託投資公司之申請改制)
本法施行前依銀行法設立之信託投資公司應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五 年內依銀行法及其相關規定申請改制為其他銀行,或依本法申請改制為信 託業。主管機關得於必要時,限制於一定期間內停止辦理原依銀行法經營 之部分業務。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