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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097.10.15金管銀(四)字第0970036263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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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7     條
本法第十六條各款所定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依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運用
決定權之有無,分類如下:
一、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依委託人是否指定營運範
    圍或方法,分為下列二類:
 (一) 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指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為概括指定營運
      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於該概括指定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內,對信
      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
 (二) 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指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不指定營運範
      圍或方法,受託人於信託目的範圍內,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
      。
二、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指委託人保留對信託財
    產之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信託財
    產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
    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並由受託人依該運用指示為信託財產之
    管理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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