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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設立標準(101.12.28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796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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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7     條
信託公司之設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應符合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
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以下簡稱本準
則)之規定。
信託公司之設立,有本準則第二條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信託公司之
發起人。
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
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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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