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後六個月施行。
095.06.29條次變更。100.01.20本次修正涉及同業公會需再修正登錄系統及相關登錄作業規章,爰增訂第二項,給予 六個月緩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