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109.10.26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7     條
信託公司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
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之責。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