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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3.01.16金管銀法字第1120274581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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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3     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
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前項認列於損益之收入及費用應以性質別為分類基礎。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票券金融公司應於報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
質及金額。其他非利息淨損益金額達利息以外淨收益合計百分之五者,應
於綜合損益表上單獨列示。
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利息淨收益:利息收入減利息費用之淨額。
(一)利息收入:持有票債券、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各種存款及其他
      金融資產等所產生之利息收入。
(二)利息費用: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向銀行融資、舉借公司債及金
      融負債等所發生之各項利息費用。
二、利息以外淨收益:
(一)手續費淨收益:手續費收入及手續費費用之淨額,手續費收入係保
      證、簽證、承銷及經紀等業務所獲得之手續費收入;手續費費用係
      委託辦理各項手續所發生之費用。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買賣或借貸透過
      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以及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所產生之損益、股息紅利及期末按公
      允價值評價產生之評價損益。
(三)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已實現損益:透過其
      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股利收入及除列透過其他綜
      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損益。
(四)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損益:係指票券金融公司自帳上
      除列原已認列之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損益。
(五)金融資產重分類損益,係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符合
      下列條件之一者:
      1.自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
        損益。
      2.自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所產生之累計損益。
(六)兌換損益:外幣資產或負債因匯率變動實際兌換及評價之損益,應
      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
(七)資產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其計算及表達,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之規定辦理。
(八)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票券金融公司按其
      所享有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
      權益之損益。
(九)其他利息以外淨損益:不屬於上列各項目之其他非利息淨收益,包
      括處分不良資產、承受擔保品及處分不動產及設備之損益等。
三、淨收益:利息淨收益加利息以外淨收益之合計數。
四、各項提存:對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所提列之各項提存。
五、營業費用:票券金融公司為從事營業所需投入之費用,應視實際需要
    分列明細記載之,主要區分為員工福利費用、折舊及攤銷費用、其他
    業務及管理費用。
六、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損益:前列三款之合計數。
七、所得稅(費用)利益: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中,與當期所得稅及遞延
    所得稅有關之彙總數。
八、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淨損):前列二款之合計數。
九、停業單位損益:
(一)指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及構成停業單位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按公
      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時或於處分時所認列之稅後利益或損失。
(二)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
十、本期淨利(或淨損):本會計期間之盈餘(或虧損),係前二款之合
    計數。
十一、其他綜合損益:按性質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之各組成部分,包括採
      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
  (一)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損益、避險工具之損益等。
  (二)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重估增值、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評價損益、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避
        險工具之損益等。
十二、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十三、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十四、本期損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及非控制權益之分攤數。
十五、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母公司業主及非控制權益之分攤數。
十六、每股盈餘:
  (一)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繼續營業單位損益及歸屬於母
        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之基本與稀釋每股盈餘。
  (二)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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