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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102.01.07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8251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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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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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逾期放款比率未超過 5  %之獎勵措施
    逾期放款比率未超過 5  %之本國銀行,由主管機關發函個別通知並
    副知相關機關後,適用下列獎勵措施,但涉及外匯業務之申請案,仍
    應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1.銀行申請辦理新種金融業務採自動核准制:銀行申請辦理新種金融
      業務,自申請書件送達主管機關之次日起自動核准。但上開新種金
      融業務涉及須換發營業執照時,自取得換發營業執照後始得辦理。
    2.銀行申請增加辦理信託業務(含附屬業務),自申請書件送達主管
      機關之次日起自動核准。但上開業務涉及須換發營業執照時,自取
      得換發之營業執照後始得辦理。
    3.銀行遷移國內分支機構之申請案採自動核准制:除遷入台北縣市、
      高雄市外,銀行申請遷移國內分支機構,不受跨縣市之限制,並自
      申請書件送達主管機關之次日起自動核准。
    4.銀行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申請案採自動核准制:銀行申請設置、遷
      移、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或變更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使用單位、用
      途,自申請書件送達主管機關之次日起自動核准。
    5.銀行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申請案採自動核准制:銀行申請
      設置、遷移或裁撤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自申請書件送達主
      管機關之次日起自動核准。
    6.銀行赴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申請案採自動核准制:銀行派員赴大
      陸地區從事研討、研習或參加與金融業務有關之教育訓練,自申請
      書件送達主管機關之次日起自動核准。
    7.在公營銀行方面,列為積極清理逾期放款辦理轉銷呆帳而影響其盈
      餘之不利政策因素之特別考量,並於每年度工作考成之業務經營面
      項下之配合政策任務一節,予以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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