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銀行應將前開重要財務業務資訊或財務報告自行於其網站上公布,於 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每營業 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布各該資訊或財務報告。網站 上公布之前開資訊或財務報告應至少保留一年。
095.04.24一、配合第二點新增,將現行第二點修正為第三點。 二、配合證交法第 36 條規定之財務報告申報及公告時間,爰修正本規定之上網公布 時點,餘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