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06.12.06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51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60     條
(罰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非第四條第二項之受託機構而擔任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 之受託人,且私募交付受益證券。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受託機構未經主管機關 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私募交付受益證券。 三、受益證券之私募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六條準用第十三條第一 項規定。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