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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06.10.03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384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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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2     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申請選任新信
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原信託監察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拒絕或不能接任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四、新信託監察人之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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