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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06.10.03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384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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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3     條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規定選任
者外,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受託人許可:
一、履歷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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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