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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101.03.08金管銀外字第10150000730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12
十二、第六點規定銀行應訂定客戶紛爭之處理程序,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受 理申訴之程序、回應申訴之程序及適當調查申訴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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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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