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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101.03.08金管銀外字第10150000730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3
三、本項業務如涉及證券投資顧問或期貨顧問之諮詢服務者,另應依證券 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或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之規定,經主管機關 核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或期貨顧問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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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7.21
維持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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