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101.03.08金管銀外字第10150000730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3   
三、本項業務如涉及證券投資顧問或期貨顧問之諮詢服務者,另應依證券
    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或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之規定,經主管機關
    核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或期貨顧問業務。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