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4.07.21 一、增列專責部門及人員應「獨立於其他業務部門」等文字,俾明確表達專責部門之
獨立性,避免與其他部門間有利益衝突之情事。
二、為區隔一般商品銷售行為與財富管理業務,爰明訂非財富管理業務專責部門之人
員,不得以財富管理之名義進行商品銷售行為,亦不得以理財業務人員名義執行
業務之規定。
三、為確保辦理本項業務之人員具備專業之資格條件,將資格條件之規定提升至法令
位階,明定理財業務人員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否則不得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
之內容,則授權銀行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以期能符合實務需要。但本項業務如
涉及其他金融特許事業之規範者,其業務兼營之許可及人員之資格條件,應另依
各業之規定辦理。
四、刪除原條文第三項有關理財業務人員之訓練及考評制度,並將其併入第七點規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