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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101.03.08金管銀外字第10150000730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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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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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銀行辦理本項業務,應建立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制度,並
    落實執行。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理財業務人員之人事管理辦法。
 (二) 充分瞭解客戶之作業準則。
 (三) 監督不尋常或可疑交易之作業準則。
 (四) 業務推廣及客戶帳戶之風險管理作業準則。
 (五) 內線交易及利益衝突之防範機制。
 (六) 客戶紛爭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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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