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銀行辦理財務顧問業務應確實遵守下列規範:
(一) 禁止搭售:銀行提供財務顧問之服務,應由專責部門辦理,與相關
業務明確區分並獨立作業,其業務人員不得以提供授信或投資等承
諾或以之為條件,以作為取得業務之相對條件,以避免利益衝突或
違反市場公平競爭之原則。
(二) 資訊保密:銀行應確實遵守客戶資料之保密義務,並不得為其他不
當及不法之利用。專責部門作業人員與相關資訊應與其他部門有效
區隔,並建立內部資訊控管流程及制度,以確保相關資訊之保密,
防止資訊之不當流用。
(三) 建立防火牆:銀行應建立部門或集團子公司間之防火牆機制,並應
就各專案之特殊性,督導相關人員依規定執行業務。
(四) 從業人員資歷:銀行除須向客戶明確揭露參與業務之人員資歷與專
業背景外,如辦理本項業務有涉及其他證券管理法規等規定者,銀
行及其從業人員仍須依該等法規之規定,取得相關核准辦理之證照
或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