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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110.11.02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512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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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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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金融機構應於平面及動態媒體廣告、開卡文件及申請書中加註民眾
      易懂之警語,例如「借錢不還,再借困難」、「以債養債、終身受
      害」,其中平面媒體廣告應以八分之一版面刊出,並詳列利率負擔
      區間及所有費用項目,其字體須顯明且不得小於 14 號字。金融機
      構採動態廣告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以「請謹慎使用現金卡」為訴求主軸,並以八分之一版面全程播
        出前項警語,且不得以創業、投資等中長期資金周轉使用為訴求
        。
  (二)利率負擔區間及所有費用以四分之一版面浮現至少四秒鐘,其中
        利率負擔區間不得低於十二分之一版面。
  (三)於廣告結束時,以全程播出時間之八分之一(至少五秒)及相同
        音量之聲音播出「請謹慎使用現金卡」,並以全版面播出下列文
        字畫面:「第一、請務必確認契約內容;第二、請確實管控收支
        平衡;第三、請規劃合理償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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