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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110.11.02金管銀票字第1100273512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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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22   
二十二、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當期應繳最低付款金額超過指定繳款
        期限六個月未繳足者,應於該六個月後之三個月內,將債權餘額
        轉銷為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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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