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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以子公司減資方式取得資金審查原則(099.11.17金管銀控字第0996000669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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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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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得申請減資之資格
一、共同性原則部分:
 (一) 最近年度及半年度 (申請日期逾年度六個月者) 財務報表均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出具無保留意見或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且財務健全,無
      虧損及累積虧損情形者。
 (二) 最近年度及半年度 (申請日期逾年度六個月者) 已依會計師在查核
      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書之建議確實改進者。
 (三) 所填報或簽證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未顯示有違反法令或公司章
      程之情事者。
 (四) 最近一年內未有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上
      處分者。但其違法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
 (五) 必須檢附資金使用之明確用途及預期效益說明,並經會計師覆核出
      具明確意見書者。
 (六) 無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者。
二、各業特性原則部分:
 (一) 銀行子公司必須於最近一次金融檢查或經主管機關審查,無備抵呆
      帳 (含保證責任準備) 提列不足、逾期放款列報不實等情事,且廣
      義逾期放款比率或保證墊款比率未超過 2.5%,廣義備抵呆帳覆蓋
      率達 40 %以上者。
 (二) 銀行子公司對中小企業放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但金融控股公司
      之銀行子公司屬專業銀行或無銀行子公司者,不適用之:
      1.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佔放款總額比率須大於 20 %;
      2.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佔放款總額比率小於 20 %者,其中小企業
        放款餘額較前三年年底中小企業放款餘額之平均數成長 5%以上
        。
 (三) 保險子公司必須最近一年內信用評等達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twA 等級以上,或其他經保險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信用評等事業同
      等等級以上之評等,且其最近二年之平均業主權益收益率大於全業
      平均值者。
 (四) 財產保險子公司最近二年度之自留業務綜合率及直接業務綜合率均
      小於 100%,且自留保費對業主權益比率小於 300%;人身保險子
      公司最近二年之平均投資報酬率大於全業平均值,最近二年度之13
      個月及25個月繼續率分別應達 85 %及 80 %以上,且準備金變動
      率之差數絕對值不超過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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