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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省銀行條例(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7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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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0     條
省銀行設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由董事互選之,並由常務董事中互推一人
為董事長,主持董事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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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