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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縣銀行法(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5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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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8     條
縣銀行公股董事、監察人,由縣政府派充,商股董事、監察人,由股東會
依法選任。
前項董事、監察人姓名、籍貫,應由地方官署轉報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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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