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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103.08.20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461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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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
    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二、衍生管制帳戶:指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包括依
    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但書規定所開立之存款帳戶。
三、通報: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以公文書通知銀行將存款帳戶
    列為警示或解除警示,惟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
    可行方式先行通知,並應於通知後五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
    銀行,逾期未送達者,銀行應先與原通報機關聯繫後解除警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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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